中国博物馆协会 名人故居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为规范中国博物馆协会名人故居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故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故委依据《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以及《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由中国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设立,并在中国博物馆协会进行登记。

第三条名故委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和名故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分别承担。

第四条名故委宗旨:在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以及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各种决议、决定等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民主办社团的原则,团结全国各名人故居及纪念馆的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办展、人员培训、社会教育等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名人故居及纪念馆的管理、社会教育和学术研究水平,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名故委依据国家法律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以及《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等开展业务活动,协助协会联系名故委所代表的专门领域的会员,维护名故委专门领域内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协会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名故委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成立与变更

第七条名故委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单位由专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建立常设办事部门。

第八条名故委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单位、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该变更事项的决议和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单位关于该变更事项的书面意见,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批准。

办理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第九条名故委的注销,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致决定后,经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名故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制度,名故委的权力机构是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健全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名故委的工作规划;

(四)审议名故委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增补和除名;

(五)领导名故委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名誉主任和顾问的设立及人选;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中对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人数设置的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名故委设置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5%,且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 位;常务委员数量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15%,且最多不超过20 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由名故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博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

名故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常务委员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连任两届(不含)以上或超过七十岁的,须以名故委全体会议决议的形式向中国博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由中国博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名故委主任委员是专业委员会各项事务的总负责,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经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在任期内享有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名故委的会员是专业委员会基本成员,名故委成立时的会员由发起单位推荐,并由成立大会确认。名故委成立后新会员的增补应当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名故委的会员必须为中国博物馆协会有效团体会员,不具备博协有效会员身份的,应在增补前办理申请加入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手续。

第十八条名故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名故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主任和顾问人选,交全体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决定;

(五)全面负责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名故委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主任委员代表;

(二)在主任委员单位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主任委员单位行事,包括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名故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起草内部重要文件;

(三)负责与协会的沟通联系和上传下达;

(四)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秘书处工作情况;

(五)负责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六)任命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聘任名誉主任和顾问的名单在聘任决定做出后三十日内报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名故委秘书处设在常设机构挂靠单位,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挂靠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名故委常设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名故委应将挂靠单位指定负责名故委工作专门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名故委常设办事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处理名故委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制定和健全名故委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委员会审批;

(三)制定名故委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起草名故委文件,准备会务资料;

(五)负责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保障;

(六)建立、保管名故委档案文件资料;

(七)负责名故委财务管理;

(八)处理名故委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名故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应当挂靠于一家具有协会团体会员资格的博物馆或其它形式的团体会员单位内。名故委常设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应当为名故委提供工作场所和活动经费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名故委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名人故居保护,以及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和纪念馆事业发展;

(三)掌握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利用的概况,对国家名人故居和纪念馆保护、发展战略、政策或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国内及国际性馆际交流,增进名人故居纪念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名人故居纪念馆相关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宣传和普及人物知识和研究成果,推进和扩大社会教育,编辑出版相关学术研究成果和资料;

(六)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

(七)奖励和表彰行业内学术研究的优秀成果和优秀工作者;

(八)建立行业和行政管理机关间的沟通渠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名人故居纪念馆与相关组织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名故委的业务范围:组织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印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名故委的活动准则:

(一)名故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名故委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名故委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二十七条名故委加入的程序:

(一)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名故委秘书处;

(二)名故委秘书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报经名故委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名故委秘书处为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发放正式通知。

第二十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名故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名故委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名故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名故委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名故委的决议;

(二)维护名故委合法权益;

(三)积极配合并完成名故委委托的工作;

(四)向名故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名故委组织的各类活动及会议。

第三十条会员资格终止和退会

(一)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或有损害本专委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专委会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除名。

(二)无特殊情况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主动退会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名故委秘书处。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名故委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常设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负责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名故委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名故委作为中国博物馆协会下属二级协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支持或由承办单位承担。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纪念馆专委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名故委接受来自社会的捐赠和资助,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管理,并严格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名故委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管理,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和人员情况;

(二)审查其负责人和内部管理情况;

(三)审查其财务收支及经费管理情况;

(四)审查各类业务活动情况;

(五)中国博物馆协会秘书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名故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协会秘书处 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名故委积极加强党建工作和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在各类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中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博物馆协会章程》《中国博物馆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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